(2021年2月9日大连市律师协会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大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原则上为现场会议,当需要研究的事项非常急迫或者受开会客观条件限制等,可以通过微信、线上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形式召开网络会议。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现场会议由协会秘书处至少提前五日向常务理事发出书面通知,网络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相应缩短提前通知时间。
第五条 常务理事应准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开会两日前向协会秘书处请假并说明理由。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就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协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出席会议。其他与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经会长办公会同意,经协会秘书处通知亦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常务理事会审议议题时,与审议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理事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常务理事的回避。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决定、决议须有与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对专门制定表决办法事项的通过按专门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决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作出。
以网络会议方式通过的决定、决议,由协会秘书处作出书面表决结果报告,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决定、决议的事项,协会秘书处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报送常务理事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