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委员会 | |
主 任: | 金洪智 |
副主任: | 王本海、毛惺、李祥、李强 |
秘书长: | 邢思远 |
委 员: | 张大千、初丹、郑长荣、苗晓飞、陈玲、刘艳、李春阳、曲善权、秦悦、关恩伟、陈允楠、张忠锦、杜宝玲、唐翔宇、赵宇、郭君璇、杨冲、高峰、赵洪、刘玉超、徐勇、陈述、王媛媛、侯瑞品、王斌、李维维、单崇岳、刘日进、钟鹏、陈琳、房巍、于昕、张福东 |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通过协会的努力,与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律师会见创造了便利条件,有效地解决了我市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受到了广大律师的称赞。但个别律师不珍惜来之不易的良好会见环境,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受到看守所投诉,我们对查实的投诉均按照规定予以处分。现对此予以提示,以作鉴戒。
据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反映,发现个别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有以下几种违规行为:
1、在会见中私自夹带通讯工具、香烟、食品给在押人员带回监室;
2、在会见中未通过看守所而私自携带信件给在押人员或将在押人员信件携带给他人;
3、未经监管机关批准,在会见中利用手机对在押人员拍照、录音;
4、在会见在押人员过程中,为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人员与在押人员见面提供方便。
上述行为不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干扰了看守所的正常监管秩序,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破坏了全体律师与监管部门建立起来的良好合作关系,其影响极其恶劣,协会将根据《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个别律师的上述违规行为予以严惩,视其情节处以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
另外,协会还注意到个别律师出具给监管机关的会见介绍信不填写开具日期,或会见介绍信填写的开具日期距离该会见介绍信使用时间久远,甚至使用30天以前开具的会见介绍信,也有个别律师在与监管机关就会见手续及会见安排意见不一致时言语失当,情绪失控,更有甚者,在羁押场所等待会见过程中大声喧哗、举止粗俗,甚至脱掉鞋子,将脚搭在桌子或者椅子上。
虽然上述行为发生在极少数律师身上,但由于羁押场所是公、检、法、司各机关集中工作之场所,故其对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较大,为此,协会建议前去羁押场所会见的律师一定要注意自身仪表,衣着得体,举止文明,尊重羁押机关干警工作,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流程办理会见手续,竭力维护我市律师整体形象和集体利益。
奖惩与考核委员会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