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 | |
主 任: | 杨 柳 |
副主任: | 马 超 刘 艳 王煜文 孔 羽 |
秘书长: | 辛儒轶 |
副秘书长: | 关 璐 张祎文 李佳桐 赵祥宇 |
委 员: | 李艺琳 梁 梅 栾雪冰 吕钰品 马 晗 穆晓霞 石 凡 纪海心 张艳丽 李 健 张 颖 赵天怡 董韫颖 周大森 |
业务指导与职业培训委员会 (主任:杨家君)
(一)坚持和完善现有律师培训方式。在坚持以往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与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讲座相结合培训方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研讨、座谈会、法律沙龙、案例教学、参观学习、以会代训、分批轮训等培训方式,充分网络、视频等先进手段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二)探索新的律师培训方式;
1、针对律师法律服务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执业流动性强的特点,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如情景培训、模拟法庭、互动式演讲等新的培训方式。
2、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和类型,采取不同的切实有效的培训方式,加强与社会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合作的培训方式。
3、针对律师服务实务性强的工作特点,要在实践性培训环节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调动律师们的学习热情。
(三)明确培训重点,加强对专项律师实务、新颁布法律法规、业务技巧以及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前瞻性问题的培训。组织执业律师每年必须完成40课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加强对北三市及长海县律师的培训。针对地区特点,因地制宜的进行专项业务培训。根据地区业务拓展需要,可选派有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前往授课;同时,上述地区应充分利用自身培训资源,加强本地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可与邻近地区联合办班,节省成本,加强交流,取得更好的培训效果;
(五)倡导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律师培训工作。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培训机制,组织律师开展日常培训,鼓励业务水平高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
(六)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会长亲自抓,充分发挥律师培训工作专门机构的作用,组织实施具体培训工作方案,为各项培训工作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七)落实律师培训工作的经费保障,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科学投入,严禁将培训经费用于律师培训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