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随着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贯彻执行,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的投诉逐步减少,但律师领取出庭函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投诉增多,甚至部分律师还存在私自收案收费的情形。在该类投诉出现后,律师事务所往往出于各种目的被迫为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的情形背书,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难度。惩戒与考核委员会为提高会员的自律意识,增加会员防范执业风险能力,针对目前投诉中存在的律师领取出庭函,未签订书面委托的相关投诉问题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律师发布执业风险提示如下:
1、各律师事务所应加强收案及出庭函的管理工作,确保出具的出庭函与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对应,避免开具空白的出庭函。
2、《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因此,律师事务所只出具出庭函,未能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属于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同时,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处分规则》规定,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均属违规行为,应予以行业处分。
3、对于今后投诉中,律师个人被投诉出具出庭函,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构成违规的,协会除对律师个人予以处分外,还将视情予以律师事务所处分。
以上提示,请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各执业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谨慎应对,恪守职业道德,防范风险,维护大连律师的整体良好形象。
惩戒与考核委员会
2016年7月11日